浏览:94更新时间:2022-03-01 14:1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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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新乡县振动机械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振动机械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1、理事长单位:20000元/年
2、副理事长单位:10000元/年
3、理事单位:5000元/年
4、会员单位:3000元/年
第五条经费用途
1、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
2、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3、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4、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
5、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6、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等其它合理支出的费用
第六条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。
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限期缴纳会费
(二)予以通报
(三)限制其行使本协会部分权利。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第十二条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新乡县振动机械行业协会。
第十五条本“办法”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转自新乡县人民政府